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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多宝vs久多宝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来源:商标评审委员会 作者:知产库 时间:2017-10-12

争议商标:


关于第11758582号“久多寶”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96304号

申请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港藥國際集團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一诺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6年12月09日对第11758582号“久多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申请人是一家从长安发展壮大的食品行业龙头企业,荣获了诸多荣誉,在业内取得了良好业绩,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本案申请人与王老吉有限公司同为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企业,具有不同的商业职能,但二者具有紧密的商业联系,互为关联。

本案争议商标与王老吉有限公司的第1602860号“加多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1103号“加多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5296号“加多寳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223284号“多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加多宝”是申请人及关联各公司的商号,该企业字号经过长期使用在同行业及相关公众中具有了非常高的知名度,本案被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同处香港地区,其将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损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

三、申请人“加多宝”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完全知晓申请人品牌,其恶意提出注册申请,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达到搭他人知名商标便车的目的,其行为有违《商标法》第七条所指的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王老吉有限公司将其名下所有商标许可给本案申请人使用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附件;

2、申请人荣誉资料;

3、公益活动资料;

4、广告宣传合同;

5、相关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6日在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商品上提出注册申请,被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商标局经审理于2015年8月28日决定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7日获得专用权,专用权止于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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