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13
三、对“河沿”二字的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四、如果具有在先权利则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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