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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地区“河沿”商标规范使用的说明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3-23

  说明人马俊为临夏州本地区居民,上述注册商标属临夏州本地区商标。说明人马俊为创立品牌,保护自身长期以来创造的良好影响力,提交了上述相关商标的申请,希望通过对“河沿”商标的规范使用,推动本地区品牌的发展。说明人马俊自2012年开始注册保护“河沿”系列商标,截止2015年6月21日才最终获得商标专用权。不论从河沿品牌的创立或是注册保护,说明人马俊能取得今天的成绩实属不易,为使得“河沿”品牌能进一步发展壮大、走向全国,成为中华名小吃中的优秀品牌,现就临夏州地区“河沿”商标使用向贵局提出以下意见:

  一、说明人希望贵局对临夏州地区“河沿”商标的使用行为予以规范,及禁止餐饮服务者在餐饮服务场所,包括:墙面、窗户、菜单上使用“河沿”二字进行宣传;

  二、对在门头上使用“河沿”作为个体户名称的区别对待。对以个体户营业执照为使用依据,且个体户营业执照办理日早于“河沿HEYAN及图”申请日2014年4月8日的允许合理使用个体户全称,对于迟于申请日的个体工商户限1个月内做工商变更,对无法提供个体户营业执照使用依据的,禁止在门头使用“河沿”二字;

  三、说明人承诺在临夏州地区如有意使用“河沿HEYAN及图”商标者,应联系说明人,由说明人发给其商标许可证,支持其免费使用商标,不收取任何费用,通过说明人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其店面影响力。

  构成侵权相关问题阐述:

  一、“河沿HEYAN及图”商标与“河沿”为相同商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解释》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由于两商标通过整体对比,主要部分对比,整体上极其相似,主要部分相同,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在中国,汉字商标作为相关公众识别服务的主要类型。“河沿HEYAN及图”商标中虽然存在图形和拼音,但相关公众主要凭借“河沿”二字识别该商标,因此“河沿HEYAN及图”商标与“河沿”为相同商标。

  二、在服务场所内的使用“河沿”二字为商标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又根据商标局《保护服务商标意见》 七、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服务场所; (二)服务招牌;(三)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 (五)带有服务商标的帐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六)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 (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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