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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地区“河沿”商标规范使用的说明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3-23

  临夏州地区餐饮服务行业对“河沿”二字的使用,主要是在服务场所、服务招牌、广告机其他宣传用品上使用,在门头、墙面、窗户、菜单、广告牌上的使用就是对商标的使用。

  三、“河沿”二字在餐饮服务行业不属于通用名称。

  根据《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实质上临夏州地区对“河沿面”和“河沿面片”的使用就是指的羊肉面片,“河沿”是具有显著性的词汇,通用名称应该是羊肉面片,老炒等。另外,商标局已经核准注册“河沿HEYAN及图”商标,表明商标局不认为“河沿”属于通用名称,应该受到商标法保护。

  四、对“河沿”二字的使用已经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临夏州地区对“河沿”二字的使用,已经构成在相同的餐饮行业上对相同商标的使用,应当认定为商标侵权。

  五、如果具有在先权利则不构成侵权,属于合理使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在先权利包括:专利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临夏州地区对于“河沿”的使用如果能够提供在先权利证明,且早于申请日,允许其规范使用。

说明人:马俊

2017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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