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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字号多年停用"商誉中断"二审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0

案号:

一审:(2016)京73行初4229号

二审:(2017)京行终4041号

二审合议庭:

周波 俞惠斌 苏志甫

裁判观点:

判断争议商标是否侵害了他人的在先商号权益,通常应考虑以下构成要件:

1、商号的登记日、使用日应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

2、争议商标与在先商号相同或近似;

3、该在先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在中国境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

4、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致使在先商号权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注册手段而不是注册目的的不正当性:

1.以虚构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方式;

2.提交伪造、变造的相关文件而取得商标注册;

3.或者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

4.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兴盛雷”牛肉商号及商标至今停止使用已逾六十年,由于雷氏家族并未对“兴盛雷”牛肉商号及商标继续使用,该商号及商标的影响和声誉已经中断...

附二审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7)京行终40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亮元,男,*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赵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平遥县中都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李增富,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宝林,山西法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雷亮元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22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7年9月27日,上诉人雷亮元、原审第三人山西省平遥牛肉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平遥牛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程宝林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第9805312号“兴盛雷XINGSHENGLEI及图”商标(简称争议商标,见本判决附件),由平遥牛肉公司于2011年8月4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10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29类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豆腐制品等商品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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