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菜品展示 店面展示 加盟连锁 新闻资讯
icon

行业快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快讯

We all eat along the surface, eat more healthy!

独家秘制 肉质鲜嫩 肥而不腻

老字号多年停用"商誉中断"二审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0

本案中,雷亮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雷亮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雷亮元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雷亮元不服第58295号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诉讼中,雷亮元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材料:1、平遥牛肉博物馆中对“兴盛雷”及“雷金宁”的相关介绍;2、《平遥牛肉》一书中关于“兴盛雷”的介绍;3、平遥牛肉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4、《平遥县志》中关于“兴盛雷”牛肉的介绍;5、《平遥县志》中关于“平遥牛肉传统加工工艺传承人谱系”表的记载;6、《平遥牛肉》一书中关于“平遥牛肉传统加工工艺传承人谱系”表的记载;7、民国期间平遥县商会颁发的营业执照;8、雷亮元与雷应杰的关系证明;9、雷金宁家谱;10、维权同意书;11、平遥牛肉公司注册的“雷金宁”商标信息;12、平遥牛肉公司注册的“自立成”商标信息;13、平遥牛肉公司官网商城截图等。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雷亮元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平遥牛肉公司对雷亮元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的形式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

雷亮元主张雷应杰系其祖父,其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已经获得其家族成员授权,并表示认可其家族自1956年之后至今未在经营中使用过“兴盛雷”商号及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

本案中,雷亮元认可其家族自1956年之后便未再使用过“兴盛雷”商号及商标;雷亮元提交的在案证据虽能证明雷应杰系其祖父,且“兴盛雷”牛肉解放前在平遥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不能证明雷亮元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将“兴盛雷”作为商号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进行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其已将“兴盛雷”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标志。雷亮元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开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予注册的情形。

上篇:

下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