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企业资质 菜品展示 店面展示 加盟连锁 新闻资讯
icon

行业快讯

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资讯 > 行业快讯

We all eat along the surface, eat more healthy!

独家秘制 肉质鲜嫩 肥而不腻

老字号多年停用"商誉中断"二审判决书

来源: 作者: 时间:2017-10-30

本案中,雷亮元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社会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恶意取得争议商标的注册等情形。故雷亮元依据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雷亮元的诉讼请求。

雷亮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第58295号裁定,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兴盛雷”牛肉解放前在山西平遥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原审法院以雷亮元不能证明“兴盛雷”在除了肉以外的其他商品上具有知名度为由驳回雷亮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雷亮元家族自1956年之后未再使用“兴盛雷”商号和商标,是因为在当时的特定历史条件下,民营企业无法经营此类生意,雷亮元现打算重新将“兴盛雷”作为商号和商标开展使用。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平遥牛肉公司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且有争议商标的商标档案、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第58295号裁定、各方当事人在商标评审阶段和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简称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本案争议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程序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进行审理。

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时在先权利已不存在的,不影响诉争商标的注册。”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字号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字号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当事人以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并已与企业建立稳定对应关系的企业名称的简称为依据提出主张的,适用前款规定。”该司法解释所指的商标法系2013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与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完全相同。因此,在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时,亦应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处理。

上篇:

下篇: